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外匯經紀商應按月提列錯帳損失準備。
前項錯帳損失準備,除彌補錯帳所發生損失或本行同意者外,不得支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