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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管理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依銀行法及本辦
法之規定,就左列各項具文向中央銀行申請指定為辦理外匯業務銀行。 (
以下簡稱指定銀行)
一、財政部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辦理外匯業務之範圍。
三、對國外往來銀行之名稱及其所在地。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姓名、住址。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資本或營運資金及其外匯資金來源種類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