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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發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硬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兌:
一、故意損壞。
二、已作廢之硬幣。
三、故意鑿蓋硬印戳記,致重量減少或形式改變。
四、經火燻、火焚、水漬、油漬、塗染、腐蝕或其他情事,致不能辨認真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