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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新臺幣基本單位為圓,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拾角為壹圓。新臺幣
之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中央銀行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新臺幣之規格,於發行前由中央銀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