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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新臺幣不得偽造、變造、故意毀損,亦不得仿造或販賣,公開陳列其仿造
品。其硬幣並不得意圖營利予以銷毀。違者依妨害國幣及其他有關規定處
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對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出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者,其超額
攜帶及違禁寄送部分,應予退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