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票據交換所新增或變更特定目的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依第十一條規定之程序為之。
二、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