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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準備金之繳存比率,比照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依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公告之法定準備率。屬新臺幣者,比照活期存款準備率;屬外幣者,比照外匯存款準備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