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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銀行對同一證券金融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
一、全體銀行對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公司淨值六倍者。
二、該公司對外負債超過其淨值十一.五倍者。
證券金融公司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及倍數之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