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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稱「限額支票」,謂明訂存戶簽發每張以新台幣伍萬元為最高限額
之支票,稱「限額保證支票」謂核准開立之「限額支票存款戶」 (以下簡
稱本存戶) 經往來之金融業核發該存戶簽發以壹萬元為最高限額,由金融
業保證付款之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