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存戶信用保險,以各該金融業為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繕製限額支票存
款戶清冊洽保險公司辦理,保險費用依承保辦法之規定由存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