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存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金融業核定保證額度,發給「限額保證
支票」,支票簽發金額在新台幣壹萬元限額內,由金融業保證兌付:
一、提供金融業認可之擔保品。
二、提供金融業認可之保證人。
三、經由金融業辦理信用保險者。
前項第三款以軍公教機關、公營事業及金融業編制內之現職職員或現役軍
官無退票紀錄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