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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業經掛失止付之票據提示時,付款之金融業,應將掛失止付票據正、反面
影本連同退票理由單第一聯送當地票據交換所,並填具「掛失止付票據提
示人資料查報表」 (附式樣) 有關事項送經提出交換之金融業補充記載完
成後,送請付款之金融業當地票據交換所併「申報書」正副本各一份轉請
原申報人及票據提示人住所所在地警察機關協助偵查,票據交換所並應每
三個月定期函詢該管警察機關查告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