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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票據之發票人或執票人向付款之金融業為掛失止付之通知時,除填具「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外,並應同時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 (附式樣) ,
一併交予付款之金融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