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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支票存款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票據交換所應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並登列
其相關資料:
一、因簽發支票或以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列入
紀錄未經註銷一年內合計達三張者。
二、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並通知票據交換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