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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支票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後,非屬拒絕往來戶之發票人,未依前條規定申請
提列「其他應付款」帳,而在第三條所訂期限內,將退票款送達辦理退票
之金融業,存入發票人之支票存款戶者,該支票存款戶自第三條所訂期限
之最後一日起至原退票據提示付訖之前一日止,或退票後屆滿一年之日止
,每日存款餘額皆保持足付原退票據之票款時,發票人得準用第三條第一
項規定申請註銷該張退票紀錄,辦理原退票之金融業,應於四個營業日內
檢附該支票存款戶之帳卡,票據重行提示付訖者,並檢附原退票據影本及
退票理由單,核轉當地票據交換所辦理註銷發票人該張退票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