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交換單位應在本行或本行之代理銀行開立存款戶,其應收、應付之差額在上述存款戶內分別收付之。
未在本行開立存款戶之交換單位,其應收、應付之差額有必要在本行收付者,得先向票據交換所申請委由其他交換單位在本行所開立之存款戶內代理收付之,並由票據交換所報本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