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受託收管機構應彙集其各分支機構核訖之準備金調整表暨有關各營業日之日計表,據以填報受託收管準備金彙總表;並應由受託收管機構於第十一條規定準備金調整表送查核之期限後五個營業日內,送請本行業務局查核。
前項受託收管準備金彙總表之格式,由本行業務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