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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緊急融通,由合作金庫報經本行洽商金管會核准後辦理之;惟其總額度應受該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向外借款最高金額之限制。
合作金庫於辦理前項緊急融通時,應報信用合作社之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