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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信用合作社業務上所需短期週轉資金,得向合作金庫及其他收受轉存款之銀行申請融通,其融通最高額度,以不超過銀行法有關規定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