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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 36 條
兩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所需費用,應於年度用人費用預算中編列;預
算不足支應者,准予核實列支;其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休金:由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給;如有不足,在當年度
用人費內支給。
二、其他給與:均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