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1 條
兩廠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遺族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
前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指兩廠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罹患職業病以致死亡。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死亡,係因兩廠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所致者,依意外死亡給卹。
第二項各款情形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比照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