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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兩廠人員之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對於擬予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初核前應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前項考核結果,應依下列規定執行。但考核結果應予免職或終止勞動契約者,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一、年度考核及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次年度開始之日起執行。
二、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兩廠核定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