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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本行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撫卹金除依第三十四條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外,加發八個月薪額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額之喪葬費,其任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前條第二款第一目與第二目及前項第二款之死亡,係因本行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所致者,依第三十八條規定給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