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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本行職員之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人事評審考核會初核後,由總裁核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除擬予考核列丁等外,得逕由總裁核定。
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