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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另予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給與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
二、乙等:給與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懲。
四、丁等: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