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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廠置工程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辦理總經理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及工廠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