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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檢查。
二、職業災害之調查、報告及統計。
三、員工之醫療保健。
四、環境保護工作之督辦。
五、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
六、工會會務活動之協辦。
七、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