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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總綱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行置總裁一人,特任;副總裁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任期均為五年;期滿得續任命之。
前項副總裁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之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任命之副總裁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