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全文 12 條,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時,單獨或共同取得人(以下簡稱取得人)均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