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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設置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得不予許可: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二、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三、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四、經理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虞。
五、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金管會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