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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經高階管理階層核定之政策、控制及程序,俾管理及降低已知洗錢及資恐風險,包括由國家或其本身所辨識之風險。
二、監控相關控制程序之執行,必要時予以強化。
三、採取強化措施以管理及降低已知之較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