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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會計師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詢問客戶並利用外部資料庫或資訊來源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
一、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將該客戶直接視為高風險客戶,並採取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二、前款規定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前述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後段所定辦法之規定認定之。
第七條第五款第三目之 1 至第三目之 3 及第三目之 8 所列對象,其實質受益人或高階管理人員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時,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