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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公開收購人應於第十九條所定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將應賣結果明細資料書面提供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取得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者,受託機構應於次日內通知公開收購人,以利其確認應賣數量。
公開收購人應於前項所定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所在地。
二、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名稱。
三、公開收購期間。
四、以應賣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條件是否達成。
五、應賣數量、實際成交數量。
六、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七、成交之受益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公開收購人應於依前項規定公告之當日,分別通知應賣人有關應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