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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期貨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槓桿交易商之經營原則、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開業當年度與次年度財務狀況之預估。
二、載明兼營槓桿交易商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三、董事及監察人無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但未與相關機構訂立市場使用契約者免附。
六、案件審查表。
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