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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對槓桿交易商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
槓桿交易商對於前項之查核,應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