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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接受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並交付委任證券商執行,準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
證券交易輔助人辦理前條及前項業務應依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商同業公會所定有關開戶、徵信、買賣額度及受託買賣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