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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所規定之最低進修小時,依下列方式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
一、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講習會或座談會,由全國聯合會自行登記建檔。
二、第四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進修時數,由會計師於次年元月底前就上年度進修時數及其證明文件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建檔。
三、第四條第八款規定之講習會或座談會,由辦理機構於會後一個月內造冊連同證明文件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建檔。
四、第四條第九款規定之進修時數,由會計師於次年元月底前就上年度進修時數及其證明文件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建檔。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