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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損益表至少應揭示下列各項:(格式二)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及費用。
三、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四、本期損益。
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損益表上增加額外項目、類別名稱及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