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者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由董事長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