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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會計師依本法第十二條申請執業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所委託之機構辦理:
一、申請書。
二、執業登記事項表。
三、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四、會計師證書影本。
五、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
六、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七、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之證明文件。
八、會計師公會入會申請文件。
九、會計師名簿。
十、親筆簽名及印鑑卡。
前項第五款所定之證明文件,係指於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之資歷證明,並以依本法規定報備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