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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二百。但因保管所生之利息及運用所生之損益,不計入本項總金額。
證券商應依前項每月月底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提存營業保證金,並應於次月第十個營業日前增補營業保證金或經主管機關許可領回溢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