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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6 條
依法律、命令或期貨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期貨信託事業召開受益人會議。期貨信託事業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時,應由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該期貨信託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自行召開之。
受益人會議非由期貨信託事業召開時,期貨信託事業應依基金保管機構、受益人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人之請求,提供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必要文件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