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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5 條
下列情事,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二、更換期貨信託事業。
三、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四、調增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五、重大變更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及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六、其他修正期貨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