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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作業完成後,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合併基準日消滅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貨信託基金及合併後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二、會計師出具合併基準日之消滅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貨信託基金及合併後之淨資產價值計算無誤之意見書。
三、合併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