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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期貨信託契約內容變更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期貨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