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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致生損害於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者,期貨信託事業應為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致生損害於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者,設有信託監察人者,應為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