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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不得挪用客戶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採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並不得委由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