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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得委任期貨經紀商、期貨顧問事業、銀行、信託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身保險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
信託業依本辦法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者,得與客戶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