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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信託基金,指期貨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包括因募集發行受益憑證所取得之申購價款、所生孳息及以之購入之各項資產。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其契約價值超過其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率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