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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公司章程。
三、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四、解散或合併。
五、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七、變更資本額。
八、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